《揭秘雍正朝重重疑案:原来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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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雍正朝重重疑案:原来雍正-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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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应,而不必分派州县,州县则无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绝。请敕下各直省督抚,俱如山西巡抚诺岷所奏,将耗羡归公。”
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力争不可,指耗羡归公为“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不是善法,“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雍正诘问:“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答:“收,那是为养活妻儿。”雍正道:“你岂非为一己之私?”沈答:“妻儿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沈近思之意并非不征耗羡,而是耗羡归公无理,私征耗羡有理。雍正冷笑。
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等也以耗羡归公不便于民,纷纷反对。
雍正见廷议不能一致,于雍正二年七月颁发上谕,宣布实行耗羡归公的决断。上谕开头先点明了“廷议”的实质:“前朕曾降谕旨,令尔等平心静气秉公会议,今观尔等所议,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
“与朕意未合”的廷议等于零,“朕意”是剔除积弊,实行耗羡归公:
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且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
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试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广。雍正断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于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表明了实行耗羡归公不可动摇的决心。自此,各省相继实行耗羡归公。
提解归公的耗羡主要用于三项:一充作官吏“养廉银”。耗羡提解,等于断了地方官的财路,“恐各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于百姓,故于耗羡中酌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各省文职官员养廉银总计二百八十余万两,于各官常额俸禄之外按规制给发,各官不得再行需索扰民;二为弥补地方亏空;三为地方其他公事之费。耗羡按地丁银的一定比例征收,随地丁银的固定而固定,而各官养廉银、地方公费也固定下来,所谓“皆有定额”。雍正六年,雍正又清理各项陋规,归于公款。
如果说雍正本人不在乎承担“加派”罪名,那么,他乾纲独断的耗羡归公涉及到内外官员的切身利益,他与多数官员、至少在他们尚未理解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又结了一层怨。
而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摊丁入地,则从经济上给了不法士绅沉重的打击,实现了“士民一体当差”。
赋役不均,是入清以后长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及发展的严重问题。雍正元年七月,山东巡抚黄炳、直隶巡抚李维钧先后疏请按地摊丁,以苏民困。群臣奉旨熟筹利弊、详细规划之后,雍正下令于明年为始,将丁银均摊地粮之内,造册征收,在全国推行单一赋役标准的“摊丁入地”。此后,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等省陆续实行了摊丁入地。山西、贵州两省至乾隆年间始行。奉天情况特殊,一直丁粮分征,迟至清末方实行摊丁入地。摊丁入地的方法各地不一,有的以通省为单位,有的以州县为单位。总之是将丁银总额(即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平均摊入地亩或田赋征收(从此田赋又称“地丁”、“丁粮”、“钱粮”),各地因丁银不同,摊入数量也不同。大致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左右。地丁合一,统一收纳,原交田赋一两,现即交地丁一两二钱。
实行“摊丁入地”,时人谓之有四利:第一,田多则丁银多,田少则丁银少,按亩征税,无从欺隐;第二,民间无包赔之苦;第三,编审之时照例造册,无需再为稽核;第四,各完各田丁银,蠹吏不能上下其手。这四利对于不法士绅来说,则不啻是四害。这次是基层社会的士绅,与上层政权的官僚一起,对雍正蓄积了怨恨,而雍正将“贱籍”“小户”“开豁为良”等影响士绅利益的措施,则更加重了这种怨恨。
除上述外,自曾静、吕留良案后,雍正更加重视对人们思想的严密控制。血腥残暴、接踵发生的大狱,从因政见而起,蔓延到纯因文字而起——如刑部尚书徐乾学之子庶吉士徐骏,因一句“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的诗,被说成“思念明代不念本朝”,照大不敬律斩决,文稿尽行焚毁等,吹起了清代臭名昭著的文字狱之风。同时,雍正大刀阔斧地改革八旗旗务,削弱旗主权力,取消下五旗的私属关系,将权力进一步集中到自己手中;处心积虑打击汉员所谓的“科甲朋党”,以刑戮相威胁:“尔等须扪心自问,不可阳奉阴违,以致欺君罔上,悖理违天……朕虽未必尽行诛戮,或千人之中百人,百人之中十人,尔等能自保不在百人十人之列乎”、“凡属匪党,若恃强必不肯解散者,朕立志不肯宽宥,必加诛戮”;在城乡基层社会推行保甲、宗族、乡约月讲制度。另一方面,雍正更加加强了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控制和治理。对西北两路用兵,经营青海和西藏;对东南,实行“改土归流”,废除了数百年的土司制度。

千古一帝(1)

雍正的所作所为,使他在中央、地方、上层、下层、满汉、边疆、官僚、士绅等中均树立起自己的仇敌,使方方面面的人感到紧张、重负、恐惧、窒息。加之雍正即位前后阴森血腥的迷雾、父子手足相残的传闻,雍正的仇敌们对雍正的作为进行负面的渲染和诅咒,人们对雍正王朝和雍正确乎形成了负面印象。
但是,雍正难道不是勤于政事的千古一帝吗?
雍正曾回忆即位之初的情景,说:“时诸臣多未识面,朕费无限苦心,鉴别人才,办事自朝至夜,刻无停息,惟以天下大计为重,此身亦不爱惜。”
雍正在朱批中,也记录了自己“办事自朝至夜,刻无停息”的情景:“日间刻无宁晷,时夜漏下二鼓,灯下随笔所书。”“灯下批写,字迹可笑之极。”“又系灯下串笔,字迹更属可笑。”“因灯烛之下,字画潦草,恐卿虑及朕之精神下到,故有前谕,非欲示朕之精勤也。”
雍正十三年如一日,朱批动辄万言。这些朱批谕旨收于保和殿东西庑中,堆积如山。其中十分之三四刊印出来,即有三百六十卷,奏臣达二百二十三人。雍正这样述说自己如此勤政的原因:“(朕)仰荷皇考诒谋之重大,夙夜祗惧,不遑寝食,天下几务,无分巨细,务期综理详明。朕非以此博取令名,特以钦承列祖开创鸿基,体仰皇考付托至意,为社稷之重,勤劳罔懈耳。”
雍正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是从方方面面奠定了乾隆盛世的基础吗?
耗羡归公及养廉银政策的推行,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状况,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耗羡率。浙江耗羡率从百分之十降到百分之五、六;山东耗羡率从百分之八十降到百分之十八;河南耗羡率从百分之八十降到百分之十三。而耗羡银按地丁银的一定比例征收,因地丁银的固定而固定;官员养廉银和衙门办公用银,也固定下来,即是说,地方政府除去上交国库的钱粮,收入和支出均固定化,基本上保持收支平衡,这就具有了近代财政预决算的色彩,是地方行政的一大进步。如历史学家孟森先生所说:“自前代以来,漫无稽考之赡官吏,办差徭,作一结束。虽未能入预算决算财政公开轨道,而较之前代,则清之雍乾可谓尽心吏治矣。”征税权力的集中化、统一化,地方经费的明确化、预算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产生了一定正面作用。
摊丁入地是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双重征税标准,变为以土地作为单一征税标准的重大赋役改革,它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平均赋役的严重情况,增加了地主的赋役,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减少了户口隐漏,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生产发展,使国家的丁银收入有了保证,改善了财政状况。同时,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之上,大量剩余劳力可以流动,从事租佃、佣工、经商、手工业,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
实行奏折制度、设置军机处,打击朋党、整顿旗务,对西北的用兵和对西南的改土归流,无一不提高了行政效率,巩固了统一多民族的国家;整顿吏治、查补钱粮、士民一体当差等,无不打击了贪官污吏、不法士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雍正年间国家财政岁入增加一倍;雍正本人躬行节俭、量入为出;更重要的是他以严治国,吏制整肃。于是国库丰盈,存银最高达六千多万两,经西北用兵动支大半,乾隆初仍有二三千万两。
雍正王朝的确有阴森血腥的迷雾,有阴谋、暴力和杀人惨剧。但于其中,雍正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勉力开创和成就了前无古人的大事业。
然而雍正暴亡于子夜。
如若雍正死于他的上述仇人之手,或者在他上述仇人营造的恐怖、仇恨气氛中,死于其他什么人之手,那么他可以说是悲壮地殉了他的事业。
而反言之,如若雍正并非被刺,他顶着如此之大的内外部压力、即位前后的心理压力,不顾一切、拼死拼活日理万机,却得不到丝毫慰藉,以他心高气傲、急躁刚烈的个性,紧绷的心弦势必有崩断的一天,暴病中风、丹药中毒,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那么,雍正的反对者会不会刺杀他?能不能得手?有没有非常事件的发生?雍正的棺椁里究竟有没有头呢?那真要等发掘之后才能见分晓了。
但是,总体上,通过对雍正暴亡原因的分析,我们应该已经摸清了雍正的心脉。应该已经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看到了——原来的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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