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美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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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美国经济史- 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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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这样,商业银行也在商业借贷领域中失去了自己的阵地。竞争来自金融公司和兴盛的商业票据市场。从总体上看,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银行贷款只提供了公司所需总借款中的19%。银行寻求更多的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贷款,但联邦政府对储蓄贷款协会、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优惠政策,使它们成为银行有力的竞争对手。
  尽管对活期储蓄禁止支付利息的规定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廉价的资金来源,但许多顾客还是转移到储蓄贷款协会开立能够支付利息的账户,或者购买国债,或者使用商业票据。为了吸引新的账户,银行提供一系列的免费服务,获取一些隐含的利益。新客户是公认的“免费受益者”(free toaster)。但这些刺激手段收效甚微,银行只好更多地依赖定期储蓄,1966年,银行定期储蓄的规模第一次超过了活期储蓄。
  对于货币中心银行而言,资金压力尤其突出。 1961年,这一压力引起了可转让的存款凭证(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的诞生。可转让的存款凭证是由纽约第一国家城市银行(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创造的,其最小发行单位为100万美元,并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融资途径中,它成为了国库券和商业票据的竞争对手。使用可转让的存款凭证要求进行更为谨慎的成本管理,从而为商业银行带来了缓慢的转变。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通货膨胀推动市场利率突破了《Q条例》所设置的利率上限,低成本的资本很快就消失了。银行从存于欧洲的非美国银行的美元市场以及证券回购协议中寻求资金。大型企业转向利率不受限制的商业票据市场。尽管存在这些问题,新政还是有助于商业银行赢得较好的收益率。贷款损失很低,银行破产也成为少见的事件。在这20年内,每年破产的银行不足10家,并且都是小银行(见图)。
  1950年,账户的保险费用提高到10 000美元,从那时起,银行负债的保险费用就逐渐上升。大多数大型银行都没有像最初采取存款保险制度时那样对提高的账户保险费进行拒付。这些银行在既定的保险费用折扣下,接受了费用提高这一事实,而正是保险费用的提高使得较小的银行以及存贷机构获得了比大型银行更高的补贴。由于联邦监管当局致力于控制风险,他们没有能够控制住保险费用从1966年的15 000美元上涨到1969年的20 000美元,这提高了保险的实际价值。保险费用的日益提高以及个人对多重账户的利用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更高的费用。1940年,在被保险的银行中只有40%的存款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这一比例在1970年上升至64%。当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相对于被保险的存款下降的时候,无论国会还是公众都没有过多的担忧,因为似乎没有银行处于崩溃的危险中。
  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领域里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它们发现它们扩张业务和多样化经营的能力受到管制。银行系统的结构几乎僵化,在差不多20年里,商业银行的数目稳定地保持在14 000家左右,各州都限制分支机构的设立,几乎没有哪个州放松管制。1951年,17个州只允许单一制银行存在,17个州允许自由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这种状况一直到1967年才稍有改变,当时只允许设立单一制银行的州有14个,而对设立分支机构不加限制的州有19个。在银行试图通过兼并和收购的方式获得发展时,国会于1960年通过了《银行兼并法》(Bank Merger Act),赋予联邦银行监管者可以阻止兼并的权力。司法部对自身权力的丧失一直耿耿于怀,同时不满意银行监管者“松弛”的监管纪律,他们开始受理几个关于阻止兼并的诉讼案件。司法部坚定的反托拉斯的立场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当时最高法院在美国诉费城国家银行案中宣布商业银行要遵守《克莱顿法》。为了达到反托拉斯的目的,最高法院将“相关的商业群体”界定为代表商业银行的一个服务群体。因此,尽管银行面临着其他金融中介的竞争,仍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从法律上仅限于在当地市场开展业务的行业。国会接受了法院在1966年《银行兼并法》中的结论,这一兼并法案认为银行业务适用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以及1914年的《克莱顿法》,并认为如果兼并“对竞争有实质的削弱作用”,就应该禁止兼并。司法部将对任何市场占有率超过5%的银行进行审查的承诺,阻止了许多兼并者和收购者的脚步。 。。

实施新政时的商业银行(2)
反托拉斯并没有阻止银行的竞争者侵入银行的传统业务市场。当商业银行试图向新的领域扩张的时候,它们遇到了这些领域的企业的强烈反抗。旅行社、数据处理公司、保险机构、装甲车公司以及投资咨询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反抗商业银行,法律规定银行应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活动领域。面对这种状况,商业银行转而求助于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一个注册的银行控股公司能够收购多家在法律上具备从事非银行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由于银行的竞争者抱怨银行控股公司的扩张,国会于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pany Act),将银行控股公司置于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之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哪些关联金融活动是被允许的。将银行控股公司界定为拥有两个或更多银行的组织,为那些单一型的银行控股公司提供了机遇。 这些银行控股公司将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公司联合起来,绕过某些监管,寻求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针对这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将只有一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也置于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管理之下。银行控股公司运动给银行业组织带来了显著的改变。到1976年,在所有银行中有26%的所有权掌握在控股公司手中,它们控制了50%的银行办事处和66%的银行储蓄存款。正如在20世纪20年代一样,大型银行逐渐演变成不同性质的机构,为整个国家和世界提供多样化服务。
  储蓄贷款协会的兴起
  战后,迅速增长的储蓄贷款协会成为商业银行强有力的竞争者,如果我们不考虑作为第二大储蓄机构的互助储蓄银行。新政为它们带来的好处提高了它们在流动资金市场上的份额。尽管储蓄贷款协会对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支付利息的做法不会完全替代商业银行对活期储蓄支付很少利息的做法,但还是吸引了小型储蓄者。为了和受到联邦储蓄与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进行竞争,更多的储蓄贷款协会加入了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并且存贷机构的数目从1950年的43%上升到1970年的71%。
  很多方面的因素促使大多数储蓄贷款协会将资金投向不动产贷款领域。1964年前,联邦政府只允许储蓄贷款协会向外进行抵押贷款。尽管抵押市场较低的违约率使得抵押贷款成为有吸引力的资产,但是抵押贷款的同质性使其缺乏流动性。为了克服这一缺点并鼓励更多的抵押贷款,成立了联邦国家抵押协会,专门从贷款者和所有权者那里购买抵押品。20世纪60年代,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也大大增加了对抵押业的预付款项,从而鼓励了抵押市场的扩张。由于这些有利因素,储蓄贷款协会成为抵押贷款的贷方。1950年,储蓄贷款协会的抵押贷款在所有抵押债务中所占的比重为1/4,1970年这一数目上升到40%。
  特别是,新政限制竞争的政策保护了存贷机构。新政的有关规定限制银行向距离存贷机构办事处一定距离的地方贷款,限制新的银行机构进入,限制建立分支机构。在这样的环境里,典型的存贷机构以小型互助储蓄贷款机构的形式运行。互助储蓄贷款机构的一般运行规则被描述为“3—6—3”,即以3%的利率接受储蓄,以6%的利率借出贷款,在下午3点停止营业。整个20世纪50年代以及60年代早期稳定的利率为这些中介机构带来了繁荣,虽然它们缺乏多样化的证券组合,并且在其存折账户和30年的抵押品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到期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在这期间,破产的储蓄贷款协会只有13个,130个储蓄贷款协会促进了1934年到1979年的兼并活动,只花费了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亿美元。
  尽管新政建立了一个稳定发展、结构合理的存贷行业,竞争逐渐改变了这一行业的结构。20世纪60年代,当储蓄贷款协会中的大多数仍然以互助机构的形式存在时,股票协会却迅速发展,它们更关注利润,而不是自助的形式。对产品多样化和地域多元化的限制促使储蓄贷款协会控股公司形成。第一个储蓄贷款协会控股公司是建立于1955年的西方巨型金融公司(the Great Western Financial Corporation)。到1966年,98家控股公司控制了134个储蓄贷款协会及这一行业13%的资产。它们将对众多储蓄贷款协会的管理集中起来,并增加了保险、不动产以及产权保险等附属机构。这些规模更大、更具进取性的控股公司,能够更为容易地筹集到资本,并敢于从事一些违规的活动。受到竞争威胁的存贷机构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说服国会于1959年通过了《斯彭斯法》(Spence Act),仿照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模式,将储蓄贷款协会的控股公司置于监管之下。
  人寿保险、退休金以及互助基金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几乎没有保险金计划。1950年,只有15%的劳动力列入私营雇主的保险金计划之内,但是到1970年,这一比率翻了一番,达到31%。税收激励措施将保险计划的捐资视为雇主可扣税的费用和雇员退休前的免税收入,这推动了保险金计划的扩张。保险基金从以前次要的中介转变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竞争者,从图和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改变。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仍然是债务工具,但是它们庞大的规模使得它们成为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到1960年,它们收购的公司股票在金融机构净购买额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一半。
  20世纪50年代,日益上升的股市带来了互助基金的恢复。发展最快的是开放式互助基金,20世纪30年代那场灾难摧毁了许多当时更为普遍的封闭式基金,但开放式互助基金却存活下来了。在一些热心的销售商的推动下,开放式基金吸引了许多小型投资者。在这个时期,互助基金几乎是投资者持有更多样化资产组合的唯一途径。尽管互助基金不能享有保险基金那样的税收优惠,但互助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
  人寿保险公司也处于持续发展中,但是它们的部分阵地被保险基金和互助基金占有。20世纪60年代,各州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发生了变化,众多人寿保险公司被允许在某种程度上提高它们资产组合中证券的分量。就像商业银行一样,在战后的头20年,人寿保险公司也处于不断增长中,是发展正常的盈利性机构,尽管它们的相对地位有所下降。
  互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这些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能力以及理论水平都提高了,它们在一级和二级市场上成批购买证券,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从而缩小了销售价格和交易价格之间的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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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复兴(1)
战后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公司扩张对资金需求的增加使资本市场得以恢复。曾经受到大萧条打击和新政管制的证券发行,战后也得以恢复。1954年,道琼斯平均指数达到了其在1929年的高峰,1963年纳斯达克市场的规模终于超过了1929年的水平。图显示了从二战末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一时期由于市场的繁荣,而被称为“戈戈舞”(go go)年代。
  《格拉斯斯蒂高尔法》使商业银行被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而允许那些按照狭义界定的投资银行在市场上调动资本。但是,重新兴起的资本市场对新政实施者提出了挑战。1947年,司法部发文谴责17个最大的投资银行以及投资银行家协会违背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引起了美国诉亨利·S·摩根(Henry )等人的案件。这些银行家被指控串谋欺骗发行者和贷款者。保险合同中固定价格的条款被认定是不合法的,司法部认为保险价格应该实行强制性拍卖定价。相比而言,证券交易委员会则并不认为金融部门的这些做法是对竞争的非法限制,只是一种将发行新证券的投资所集中起来的方法而已。1953年,这一案件忽然被中止,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这一带有偏见的指控才被解除,这使司法部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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