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乃至与文化官员或者警官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伯伯叔叔姑妈、舅舅姨妈、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开办歌舞厅、游戏厅。这还不算,“第四条”同样禁止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投资经营娱乐场所。也就是说,文化官员和警官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舅子小姨子、小姑子小叔子、亲家公亲家母,乃至于伯母婶娘、姑父舅妈姨妈、侄女婿侄媳妇、外甥女婿外甥媳妇、堂姐夫堂妹夫、堂嫂堂弟媳、表姐夫表妹夫、表嫂表弟媳妇,等等,都不能经营娱乐业。可以想象,一个文化官员或者一个警察,除非他或她是从福利院走出来的孤儿,除非他或她一辈子不结婚,否则他或她就会妨碍他或她的亲人亲戚从事娱乐场所的生意。
我们从不怀疑法规制定者的反腐决心,也体谅他们的良苦用心。2000年,“旧条例”颁发的第二年,河南焦作“天堂”影视厅的火灾烧焦了77人,违规办理一张假治安许可证的警员和越权发证的文化市场管理者被判入狱。嗣后,青岛市公安局一副局长在扫黄风暴中泄密被开除。综观娱乐场所牵连出的*案件,无不昭示制度设计者、文化官员和警官们往往是*型娱乐场所的合伙人、获益人和保护人,大凡可以用规模最大胆子最大良心最黑行为最狂来形容的“娱乐场所”,必有文化官员或者警员或者他们的亲属在做“鸨”。或源于此,去年,部分地方的公安机关相继发出“民警家属不得在娱乐场所谋生”的禁令。喊“好”者相信,此举喻示公安机关的反*在向纵深挺进。时隔不久,“新条例”把“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虽此,我们并不敢肯定地说,公安和文化主管部门反*的成果,一定会随着回避范围的扩大而扩大。据报道,“天堂”影视厅案件中被判刑的文化官员和警官,与经营者既非直系血亲,亦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甚至也不是近姻亲关系。他们*到一起酿成大祸,与他们是不是亲戚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当然,我们并非以此全盘否定“第四条”,更不是推翻“变权力反腐为制度反腐,改事后监督为事先预防”的反*思路。我们只是疑虑“第四条”会否在执行中变成一只“美丽的花瓶”。看公安部2003年发布的数据,中国有警官167万人,假定每个警官有10个亲戚符合“第四条”的回避条件,那么,全国至少有1670万人将因为他们的亲戚是个警察,而放弃投资娱乐场所的机会。我们可以想象,两个或许素无往来的近姻亲,怎么会因为其中一个是警察,另一个就从干得很开心的娱乐场所撤退?一旦他们的亲属真的干了这一行,你说他们是自砸饭碗,另谋行当,还是砸了亲戚们的场子?设若一经制定的法规得不到普遍服从,我们又如何实现制度反腐的初衷?
更为紧要的是,“第四条”的规定,或许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利。除非他们在开办经营娱乐场所时干了足以被逐出这个行当的违法行为,否则任何外在力量都不可以干涉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防止公共权力私有化,反对以权谋私,打击*,是“第四条”的立法原意,也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倘若立法者的原意得不到尊重,我们着意呵护的法治精神会不会受到伤害?我们的反*又怎样进行到底?
为什么误读总是难免的
2005年,春光乍泄的2月24日,舆论瞩目已久的“非公36条”,55年来第一部由中央政府颁发的助力“非公经济”的红头文件,在全国人大代表赴京开会前高调出台。我想到了苏南重镇常州,2004年轰动中国的“铁本案”发生地。翻开电话号码本,拨通了一个常州人士的手机。他对被最终简称为“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略显犹豫地说“甚好甚好”。
显然,他的激动情绪早已过去,不似数月前媒体刚刚披露时那般舒心。据说,“铁本案”爆发后,一些常州的私营企业主,一边品咂当事人的牢狱之灾,一边迁徙他乡。踌躇中,媒体透露出支持引导非公经济的讯息。所以,他固执地认为,“36条”是一颗安慰伤痛的止痛药。我援引文件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话说,文件的起草和宏观调控是政府两件平行的工作,两者的立意并无因果关系,只是因为时间关系而发生了交叉,不能将“36条”的面世,误读为中央政府安慰宏观调控中受损私企的权宜之计。
据闻,众多私营企业主坚持这样的误读。*2004年夏天的浙江之行,已明确地表明中央政府扶持非公经济的决心。总理说过,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在去年的宏观调控中被查处,不是因为出身民营经济,而是因为存在骗取银行贷款、违法占用耕地等多种严重问题。一位出席过*浙江座谈会的私营企业主说,听总理一番话,他睡了一个好觉。然而,听总理亲口说出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私营企业主毕竟只有参与座谈的几个人。更多信息并不充分的私营企业主们,还是担心“政策会不会变”。
当新华社等中国官方媒体大张旗鼓地报道“36条”的出台,这个看上去生命力旺盛其实很脆弱的新兴阶层,就像受到宽慰的孩子,如释重负。其实,我们可以将这一切解读为中国对市场经济的坚定选择,也可以理解为中国在履行入世的承诺,“保护期”即将过去,对外都要平等,对内还怎么搞歧视?
误读“36条”者,岂止性命攸关的私营企业主们,中国官员,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往往也不例外。在中国,“铁本案”从来就没有被简单地看作对违法私营企业的处理。一家在中国有着殊大影响力的电视台,甚至在年终回顾的节目中禁止提起“铁本案”。起初,少数地方官员也将“铁本案”视作他们观察非公经济未来前景的风向标。尽管宪法修正案已经铁定了非公经济的地位,他们还是习惯性地看风向。2004年,香港经济学家*以“黑旋风”姿态,炮轰了“国退民进”。按理,这只是一场再正常不过的学术争论,可很多人却对争论的双方注目良久,以期观察未来的改革走势。“郎旋风”批评声起,有地方政府官员又担心起来,觉得舆情不正常。国有企业怎么改制为民营企业,MBO应该奉行什么样的尺度,一切又都没有了谱。再后来,北京方面传出的对外国在华企业垄断的报告,都被时时留意政治方向的地方官员们所重视。好在“36条”的高调出笼,平息了他们当中一些人的误读。
千万不要以为,中国的地方官员都和私营企业主穿上了一条裤子,倘若“大气候”不喜欢非公经济,上午还在拉着老板的手公布优惠招商政策的地方官员,下午就能反目。经验告诉我们,像山东聊城“陈卖光”、江苏宿迁仇和那样敢于在产权改革领域大刀阔斧的官员,在中国地方官员中所占的比例,一定很小。
可见,“36条”的被误读并非毫无理由的无缘无故。虽然为非公经济悬起的心落回原处,我们还是需要思量:误读为什么总是难免的?一位研究行政法的底层官员认为,中国尚不是法治国家,治国多依赖朝令夕改的政策。政策宽松,就皆大欢喜,政策趋紧,就四面楚歌。根除误读的路径,是完善法治。
我抬杠,“铁本案”发生在宪法修正案肯定私有财产宪法地位不久,为什么私营企业主会误读宏观调控的所谓政治方向?“36条”给非公经济以平等的市场地位,为什么会被人们再度解读为“抚慰伤痛”?我以为,消除类似误读的办法,除了制定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条文,更需要政府形成完全意义上的法治意识,譬如对私有财产的绝对尊重。
绝对尊重私有财产是一种可贵的法治精神,任何政策都不能轻易将之撼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取消作为叛军将领的华盛顿的股东资格,他的私有财产也没有被冻结或者剥夺,直到战争结束,他还在享受银行的“红利”。想想,如果私有财产在我们国家拥有这样的地位,“36条”还能引发那么多的误读么?
txt小说上传分享
我们对“交强险”公共决策的质疑
2006年7月1日,乳名“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七嘴八舌吵了两年之后,终于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义,不容分辩地走进1亿多车主的生活。再过3个月,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将面临被“法办”的危险。车主的“不幸”,正是我们每个可能会成为受害人的公众的“大幸”。我们对中国第一个国家法定险的诞生,表示欢迎,却对它分娩前后的公共决策,多有质疑。
我们不知道,6月公诸于众的“交强险”基础费率究竟是如何制定的?我们知道,基础费率决定权下发给了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只负责审批。我们还知道,“交强险”分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8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我们当然还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保费定为4480元;50ml~250ml摩托车,保费定为180元。但是,我们“知其然”却 “不知其所以然”。我们不知道,保险公司依靠什么样的历史数据,又依据什么样的公式,把基础费率准确计算到十位数?
我们不知道,中国保监会在审批保费费率的时候,有没有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没有“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我们注意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论及“机构评估”和“公众听证”时的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换言之,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评估,也可以不聘请,可以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不听取。我们无法确切地获知,是法律的疏漏给保监会钻了空子,还是他们发自本心地认为,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反正,我们没有从媒体上获悉任何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也没有看到或者听说公众参与听证会的场景。如果在基础费率的确定上,专业机构和公众真的缺席了,那我们不得不对此深表遗憾。保险费率关乎亿车主的利益,他们没理由对此漠然置之,公众也不会无动于衷。追求市场机制下的优质的服务和管理,我们的法律才将费率的制定权下发给保险公司。既如此,为什么《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要求保监会对“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合规性审查?答案就在于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也不知道,“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两不”原则将怎样得到遵循?现在,人们怀疑“两不”原则只能兑现一半,它不会“不盈利”的,它非但能做到“不亏损”,甚至还有可能牟取暴利。 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怀疑,是“度君子之腹”的“小人之心”,因为官方披露的信息,让我们无从得知盈亏点在哪里。我们盼望有皑皑君子之风的保险公司集体站出来,给我们算笔账,告诉我们8大类42小类亿车辆可以收取多少保费,他们预计的赔偿又是多少?2005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大约45万起,死亡人数将近10万人,受伤人数逾46万人,直接财产损失亿元。不用计算机,凭借小学学过的算术,他们就可以按照“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8000元,财产损失赔2000元”的最高限额,较为精准地回应我们的怀疑。
我们还不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试图凸现的人文精神,会否被“交强险”的鲁莽实施所贬损?明确宣示生命权大于路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让我们在立法思想上看到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革,使我们在归责原则上看到了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转向。此外,它还创造了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世界先例。就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实际而言,无论中国保监会系统的官员、保险公司的职员,怎么鼓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伟大,我们都不反对,我们反对的是,“交强险”保费中或许蕴含着的“强盗”逻辑,最终将使立法背离善良的初衷。
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质问是不是“莫须有”,但一定不是“欲加之罪”。我们不是为了质问而质问,我们厌恶一切没有意义的口舌之战。我们大声发问的意旨,无非是希望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