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也不可能存在。”为了说明这一道理,哈耶克还专门引述了英国17世纪的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在《人类理解》中的一段名言:“无财产之处无公正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得几何学中的任何证明一样确定:因为所谓财产的观念,就是对任何事物的权利,而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观念,就是对这种权利的践踏;显然,这些观念就是这样被建立起来的,这些名称就是因此而被赋予的,我相信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就像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一样正确。”基于洛克的这一著名判断,哈耶克认为,分立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开端,这一点确定无疑。。19zs。
哈耶克对产权制度的第二种社会功用的解释是,私有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必要保障;而个人选择的自由,包括择业和创业的自由,显然又是任何市场经济体系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所谓自由的人,在和平年代是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共同目标束缚的。这种个人决策的自由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规定了明确的个人权利(如产权)并界定了每个人能够把自己所掌握的手段用于个人目标的范围。”早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宪章》一书中,哈耶克则明确指出:“对私有财产和专有财产的承认,是阻止强制的一项基本条件,尽管这绝非唯一的条件显而易见,对产权的确认,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受强制的私人领域的首要措施。”阿克顿勋爵认为,“大凡反对私有产权制度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哈耶克对此特别认同。事实上,早在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他就明确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一点也不少。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没有正式的私有产权制度就没有自由,这一观点说来也并不是哈耶克最早发现的。实际上这一点早就为马克思本人所意识到了。譬如,在1941年,一位叫伊斯特曼的老牌共产主义者曾在文章中指出:“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自由和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则希望通过废除这种制度而给人以无限的自由。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人。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自由市场的演化,是我们所有民主自由演化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如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他的自由,也会随着废除自由市场而消逝。”
在全球化屡屡出现危机之时,在“国进民退”正在中国大规模地发生的这当下,重温哈耶克关于私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秩序以及与公正、自由和民主政治关系的深刻洞见,有着切实的当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