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
(二)调(升)职者,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异动作业。
(三)薪资变更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
第二十七条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
第二十八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签《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
第三章员工的升降调动
第二十九条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调转岗位由申请人填写《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上报主管批示。
第三十条调职由申请人填写《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送调职单位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上报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条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部门。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发布《人力资源异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单位异动,副本应抄发会计部门,通知变更薪资名册。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异动案件,涉及调整薪资者,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批示,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三十三条资遣:
(一)凡符合资遣规定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与部门主管商定后填写《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签注原因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部门核发资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资遣费。
(二)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留职停薪:
(一)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并经人力资源部主管调查符合留职停薪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留职停薪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二)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办理者,视同为自动离职或予以除名处理。
(三)留职停薪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则不予复职,视同免职。
(四)留职停薪作业应另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免职:
(一)凡符合免职规定者,可由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填写《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会签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
(二)免职申请应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力资源部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应依据“人力资源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状况表”。
第四章员工的考勤奖惩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力资源部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划分表”逐级呈报,再转回人力资源部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条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于警卫室设置《打卡单》。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部门工作时间表送人力资源部备查;人力资源部收集各部门《一级主管干部人员出勤时间表》,转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
第四十二条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查。
第四十三条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内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本部门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
第四十五条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于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式,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字证明。
第四十六条因公而未打卡,应报人力资源部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字证明后转人力资源部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
第四十七条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若举证有据,部门主管得予签字证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则视同未打卡,给予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则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当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立即主动签办,并与其他部门主管联络。
第四十九条员工出勤情况,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统计表有如下几种:
(一)《缺勤统计表》。
(二)《全勤人员名单》。
(三)《加班(勤)统计表》。
(四)《值夜人员统计表》。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部应为每一员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
第五十一条每一年度终了,人力资源部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如果未休或未休完的特别假,予以计入本人每年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按有关规定予以补休或增发薪金。
第五十二条每一年度终了后,人力资源部应当立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部门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五十五条出差者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
第五十六条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有功需要奖励员工或因有过需要惩治员工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先由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五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发布《奖惩通知单》,副本抄送本人部门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部门加扣薪资。
第五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应按月将《人力资源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条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
→虹→桥→书→吧→。
第5节:人力资源规划主要知识点(5)
第六十一条考核分年度考核与临时考核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核:
每年度终了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
(二)临时考核:
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核,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
第六十三条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部门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章后与部门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力资源部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七条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八条除人力资源部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部门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第六十九条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员工的培训
第七十条职前培训:
新进人员报到后,人力资源部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
第七十一条在职培训:
(一)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度开始,依所需培训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培训计划。
(二)人力资源部于培训期中,应严予考核。
(三)员工于接受培训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七十二条专业培训:
(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培训。
(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培训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
第七十三条培训作业应另参照《培训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员工的辞职和退休
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30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被批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无误后,并签章转会计部门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七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注销人力资源部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力资源流动率检查参考。
第七十八条人员到达退休年限,由人力资源部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部门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部门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办理相关事项,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部门核发抚恤金。
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抚恤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