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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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责任-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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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授权,可以代表它们采取行动,规避气候变化造成的灾难性影响。在这个框架下,有论坛和谈判进程。欧洲、中国、日本和发展中国家都参与了这个进程,美国也参与了,但是美国不仅投入不足,而且还常常意图阻挠进程,而不是推动达成共识。5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气候变化委员会已经建立了一套机制,可以将科学发现和谈判进程结合起来,这个机制应该予以保留,不需要重新建设。
  第二个关键的行为体是16国集团气候小组(即“负责任小组”,包括16国集团和其他一些在排放问题上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在第三章,我们举了一个例子,16国集团可以重新整顿那些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复杂谈判,将自己的建议提交给成员范围更大的国际团体以寻求合法性。小型论坛能发挥重要作用,这就是布什政府2007年推出“主要经济体会议”的基本原则假定。我们对于支撑着“主要经济体会议”的这一原则表示认同,但是在实践这一原则时,没有将它明确地与八国集团、联合国或者其他机构联系起来,这使人对其意图产生了怀疑。16国集团气候小组不应替代联合国,而是应该成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正式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从而弥合“主要经济体会议”进程与联合国进程之间的鸿沟,并赋予联合国进程权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已经被当作是一个论坛,为成员范围更广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的缔约方大会提供科学建议。建立一个论坛,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中的16国集团成员国之间展开谈判,可以使核心国家设定目标、确定合理的政策优先项、开辟谈判协商的空间,并为在更大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中采取行动奠定基础。
  在最近的国际谈判中,一个主要的辩论议题就是,是否有可能建立一个新的世界气候组织。52当然,谈判一旦开启,达成新的国际协议就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新协议可以制造对新能力的需求,新机制可以合情合理地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转变为世界气候组织。但是关于世界气候组织的现阶段谈判正在舍本逐末,因此,我们呼吁,在执行任何协议的时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仍然要处于核心地位,直到新协议要求产生新机制为止。即便到那时,世界气候组织也应被看作是一个协调机构,可以调动各种能力去贯彻执行力度较大的国际气候协议。如果新协议在碳交易问题上达成共识,就会需要适当的机制来制定市场规则、监控市场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投资。刺激创新型科技能力将由另外的机构来实现。甚至工业和农业所需要的排放监控和核查能力也有所不同。如果试图将所有这些能力都归叠到一个组织中,就会造成该组织不堪重负、自行崩溃。而反过来,如果在精心搭建的网络中不能确定一个中心协调点,那么国际协议同样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抑制气候变化(13)
一轨:投资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
  要成功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需要技术和创新。大多数国家不会执行约束性的排放限制规定,因为这样做会影响本国公民的就业机会。技术投资,无论是将现有技术能力商业化,还是开发新技术,对于在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全球利益走向融合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表明,通过技术创新,它们可以大幅降低能耗,并且在此情况下也仍然可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日本目前的单位GDP能耗比中国低,比印度低,比美国低。53美国已经以高能效和清洁增长为基础建立了新的产业。人们几乎已经不再怀疑,我们可以找到新的办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但是现在必须在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范围内提高能效、创新技术。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立即推动技术投资的原因,技术投资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创造新的可能性。
  一轨的目标是充分利用资源、扩大有效的融资渠道、推动研究、加速技术的商业化,并刺激对能源和环境技术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在金融危机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尤其要推动实现上述目标。我们既要制定相关政策,又要利用金融工具,降低跨期风险,以长线回报来抵消不利于私人投资的因素。一轨投资,二轨控制,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政策措施对碳定价。如早前所述,价格是一个激励因素,会对技术投资和抑制排放产生影响。我们建议把两个轨道分离开来,只不过是因为达成减排协议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目前的价格机制下,很多技术已经具备了商业化的条件。
  一轨达成的协议会给各国创造多种投资渠道,承担技术融资的义务,如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清洁发展机制,以及各地区发展银行。尽管各国都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公共开支进行融资,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但是对公共部门的投资和融资仍然不足以满足需求。联合国及其伙伴关系多边组织必须对私人资本广开融资渠道。
  一轨要具有灵活性,掌握一些资源,以满足世界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面临的不同投资需求:下游投资用于实施和配置现有能效技术,上游投资用于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市场化。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大多数投资都应由私人资本融资。或明或暗的碳定价是一种办法,很多欧洲国家的技术市场不断壮大,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在高收入国家中,还需要采取更好的政策和风险规避机制,为现有能效技术创造更强大的市场。如果工业国家重组其清洁技术(如太阳能)的国内市场,就能刺激对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技术的竞争性投资,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4
  中国和印度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侧重点不同:它们要以最快的速度吸引技术投资以提高能效,应对环境和能源安全的双重关切,还要保持快速增长。这些国家可以吸引私人资本配置清洁技术,但却几乎没有激励机制,因为它们要为了解决一个并非自己造成的问题去负担普通技术和高能效技术之间的成本差。新兴经济体近年来的排放是气候变化最快的推动器,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工业化世界的市场失灵,它们的增长就不会成为问题,这种看法是正当的。对于新兴经济体来说,有两个关键问题:获得技术,并采取措施在全球范围分担商业风险,这样才能降低它们的资本成本。如果一轨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新兴经济体就不会对带有约束性减排目标的国际协议承担义务。 。 想看书来

抑制气候变化(14)
发展中国家获得私人资本的渠道往往是有限的,但是却都需要巨额的能源基础设施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国际能源机构预计,到2050年,即便新增全球能源投资450万亿美元,即年均新增投资1850亿美元,还是会有大约14亿人用不上电。55如果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那么对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将会更大。56发展中国家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争取对公共产品的投资,如建设或维护碳的生物沉降池,比如森林。尽管贫困国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技术、资源和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是最少最弱的,但是很多贫困国家却会最先遭受干旱、洪水和减产的打击,或是遭受最严重的打击。这些国家需要公共融资,尤其是通过世界银行和各地区发展银行的融资,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雨林保护和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建设等。
  全球气候变化协议不可能将各种类型的投资机制都包括在内。然而,通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协议能创造一种方式,使各国履行义务提供基金。它还能指定分配基金的工具、审查各国履行义务的情况、加强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并保持透明度,使各国和各非政府组织能对基金投入的优先项和投入工具进行评价。以上述原则表述为基础,下文列出了应在一轨框架下重点建设的具体基金机制和优先项目。
  筹集资本:全球环境基金应当成为针对气候变化筹集国际捐款的最主要国际机制,它应该建立各种渠道,将捐款输送到联合国机构、世界银行、各地区发展银行、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全球环境基金的职责是评估需求、筹集资本、建立行为标准、确立投资优先项、配置基金,以及汇报情况。全球环境基金必须更重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性项目投资,应该和国际金融机构、各地区发展银行以及国有投资机构一道,与私营部门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将私人投资引入清洁能源技术或清洁能源生产中。
  建立担保机制:风险规避可以调动私人资本,并降低其成本,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中。有一个很好的模式就是,国际金融机构与各国国有银行合作,为私有银行的贷款提供部分担保,为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融资。在中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担保支持的需求就很大,已经超过了可提供的基金力度。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应该承担起这样的任务,即以国际金融机构模式为起点,创建新产品,解决高能效产品投资的跨期风险问题。国际金融机构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都应该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等投资担保机制,建立国家风险规避措施标准。57
  分担责任、担保风险:碳固存(carbon capture and sequestration)等技术需要经过多年的商业测试才能真正投入使用。58应建立全球风险担保机制,可免除国家法律责任,以鼓励在技术前沿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各国需要就国家法律免责的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此外,各国还要在国内实施配套项目,与研制有着特定风险且价格昂贵的试点产品的公司分担责任,实现产品的商业化。例如,法国最近宣布了一项碳固存倡议,为12个私人投资的碳固存试点项目承担责任。59 。。

抑制气候变化(15)
建立公—私投资伙伴关系:目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制定了一些投资激励措施,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这样的方式,清洁发展机制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并将资本引入到那些能产生最重大环境影响的投资市场。不过,清洁发展机制还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样它就不用再为工业国家掏钱,去开展那些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也能筹到钱的能效项目。
  利用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各地区开发银行应该继续作为中心点,为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为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能力建设提供支持。2008年,英国、美国和日本承诺为世界银行气候投资基金(World Bank Climate Investment Funds)注资50亿—100亿美元,通过技术创新和清洁技术配置,以及气候适应能力建设,加速向低碳增长的转型。60中国也表示,有兴趣为非洲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这将有助于中国在非洲的其他投资。能源公司和经营其他商品的公司在贫困国家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中也是有利益的。开发银行应建立一种机制,将私人基金与投资需求匹配起来,并制定共同的标准。将私人资本和其他援助通过一个共同的渠道引入,可以保证质量,减轻多重捐资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管理负担(第九章将对此予以讨论),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受益。
  监控保护雨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于2008年9月发起了一个“减少滥砍滥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计划”(Reduced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Program),帮助九个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和津巴布韦)建立森林覆盖情况的监控、评估和报告体系。挪威捐资3500万美元启动项目第一阶段行动。该计划将成为重要的实地试验,将会表明外部融资是否能有效降低毁林速率。61
  开发创新型技术:应建立一个可续资的国际基金,启动资金为100亿美元,基金将用于资助各种竞争性的技术创新倡议。基金可以由国际能源机构管理,向公共和私人申请者开放。基金的资助重点是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能力。它将致力于在风险最大的技术领域减轻投资责任,并在私营部门和公共研究与开发项目之间搭建合作桥梁。基金的一部分可以储备起来,资助那些努力构建公—私伙伴关系并致力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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